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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普法简报 2015(第6期)
发布日期:2015-03-13浏览次数: 字体:[ ]

第六期

  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专刊(6)

(总第650 期)

济南市普法教育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2月28日

我市启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近日,市司法局与市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济南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全面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一是明确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精神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围绕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质量和公信力的总目标,立足我市实际,遵循司法规律,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坚持改革性和试点性,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创造性开展工作。

  二是创新改革试点工作的选任机制和管理方式。将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选任管理改为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由司法局承担本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工作,切实解决检察机关“自己人找人监督自己”的问题。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由市司法局与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我市实际,确定选任60名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不在党政机关担任职务等符合要求的人员。市司法局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选任公告,报名方式分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方式和公民自荐方式,由市司法局与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完善筛选机制,对推荐、自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考察,确保选任公正公平。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将人民监督员名册送市人民检察院,整个选任过程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为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管理,提高人民检查员的监督能力和监督水平,市司法局对选任的人民监督员进行岗前培训,并且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与市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由市人民检察院在市司法局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依照程序以随机抽选的方式产生参加监督活动的人员名单,也可以根据需要,由案件当事人或市司法局随机抽选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市人民检察院在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案件监督或者开展其他形式的监督活动之后,及时向市司法局反馈人民监督员的履职情况。对履职情况较好、经考核被评为优秀的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予以表彰,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人民监督员有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保密规定、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等情形的,市司法局应对其进行劝诫,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处理建议。人民监督员有不适合继续任职情形的,由市司法局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书面通知市人民检察院和被免职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划分阶段稳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实施方案部署要求,我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分为准备阶段(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下旬)、实施阶段(2015年2月初至2015年7月初)和总结完善阶段(2015年7月中旬至2015年9月)三个阶段。2月3日,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召开全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谢圣仁,市检察院党委组成员、副检察长王保新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2月6日,济南市司法局下发《关于选任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公开向社会选任60名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标志着改革试点工作进入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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