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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法办下发意见要求深化法治城市和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
发布日期:2013-08-15浏览次数: 字体:[ ]


全国普法办下发意见要求深化法治城市和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



 



  为深入贯彻实施“六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提高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水平,日前,全国普法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



  全国普法办的意见指出,自2008年全国普法办组织开展全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以来,各地结合实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创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六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对深入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对于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地方管理法治化水平、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努力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营造良好法治化环境。



  意见从提高地方党委依法执政能力,加强地方立法和规章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坚持公正司法,加强经济法治建设,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健全法治监督体系,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明确了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



  意见强调,要健全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各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把创建活动列入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综合目标考评体系,纳入本地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和解决创建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普法依法治理或法治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意见要求,要健全完善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各项制度,制定完善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工作标准、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等相关配套措施。要建立健全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体系,把创建活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开展督促检查,促进创建活动各项任务的落实。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创建活动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评,推进创建活动扎实开展。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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