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新规凸显六大变化
高速路违法行为记分将更严格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涉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日常管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等诸多内容变化。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盘点。
变化一:小车驾考更注重实用
为保证新领证驾驶人能够更好地适应实际驾驶环境,新规定对小型汽车考试项目、考试内容进行了调整。
新规实施后,小车场地考试中将用标线替换现有的标杆,考试内容更为接近实际生活中常用的倒车入库、侧方停车。
更显著的变化是,明年起,小型汽车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科目二)将考试倒车入库等、桩考移库、限速通过限宽门等5项现实生活中较少用到的内容取消。
变化二:大客货车驾证审验更严
据统计,全国现有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为6208万人,占全部驾驶人的24.24%。2011年,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有违法记分的1408万人,占全部有违法记分驾驶人的42.5%。
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称,新规将加强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日常教育管理,并建立审验教育和降级制度,有醉驾史等不良记录的驾驶人终身不能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
新规定进一步提高了对大中型客货车复杂路况考试要求。在场地考试中增加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等考试项目。场地考试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6项变为训练、考试均为16项。
变化三:细化驾驶人实习期管理
据统计,我国驾驶人以平均每年2000多万人的速度快速增长,1年以下驾龄的实习期驾驶人肇事比率较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较为突出。
新规规定,增驾也将有实习期。2013年1月1日以后,除新取得驾驶证的驾驶人外,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实习期一年。
并且,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变化四:提高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123号令开始执行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将予以提高。
比如,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等11类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E5%B8%82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等14类违法行为一次记6分;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E5%B8%82快速路上行使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等11类违法行为一次记2分。
新规对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更为严格。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的将一次扣12分。
变化五:推出6项便民服务措施
为更加方便群众高效快捷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123号令推出6项便民服务措施。
将驾驶证补换领、审验和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等业务向县级车辆管理所下放,方便县乡、农村群众;
将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
将申领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条件由21岁放宽至20岁;
将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3年,方便群众有更充裕的时间参加驾驶技能培训学习,参加考试;
推行互联网、电话等远程自助预约驾驶人考试服务;
规定异地从事营运的驾驶人和货车,在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车辆年检。
变化六:严控吸毒人员领驾证
新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吸毒人员申领驾驶证的限制条件。明确: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取得驾驶证后具有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3种情形的,视为吸毒成瘾未戒除,予以注销驾驶证;持有驾驶证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予以注销驾驶证。
跨年驾考不影响年前已过科目
就跨年度的交通违法记分、驾驶证实习期、驾驶人考试等社会关注的问题,《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记者:新年后来不及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会按照什么标准处理?
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所以“不会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对违法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31日前的,记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发生在
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记分按照新规定执行。
记者:对于跨年度的实习期,公安交管部门如何处理?
负责人: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或增驾取得驾驶证的,才执行123号令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对之前已取得驾驶证,到2013年1月1日后实习期未结束的,仍执行原实习期管理规定。即2013年1月1日前初次申领取得驾驶证且在实习期内的,仍执行原有实习期管理政策;增驾取得驾驶证且未满一年的,不纳入实习期管理。
此外,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的违法记分和交通事故,不作为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延长实习期的依据,不作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参加审验的依据。只有201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记分、事故和审验记录,才作为延长实习期、降级的依据。
记者:跨年度的驾考怎么办?
负责人: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全部按照新的考试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试,之前已考试合格的成绩(包括科目二桩考)仍然有效。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5次,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不计算。
同时,2013年1月1日起,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对2013年1月1日前已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仍然有效的,本着从宽原则,有效期由2年调整为3年。
专家:记分是教育非行政处罚
就社会广泛关注的公安部新部令调整计分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刘建军表示,记分制度不是行政处罚,而是有效的教育措施。
刘建军介绍,交通违法记分制度很早前就在国外实施,我国在10年前也制定了违章记分的管理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其第24条从法律层面上将记分制度确定为一种教育措施。“实际上它并不是行政处罚,根据国外实践以及我国实践来看,记分制度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教育措施。”
刘建军说,记分制度的教育性主要体现在:警示作用。特别是对驾驶员自身,是一个有效的提示;教育作用。把驾驶人集中起来教育,难度很大,有针对性地对有违法行为的、缺少安全知识的人群进行即时教育,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预防作用。通过教育违法者自我约束,可以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