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济南高新开发区、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普法办公室,市直各新闻媒体: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启动“六五”普法规划,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积极作用,大力推动法制新闻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不断提高法制新闻作品质量和法制新闻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激励广大法制新闻工作者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和省普法办公室、省法制新闻协会发出通知,对2010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和2009-2010年度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活动做出安排部署。现结合实际,对我市参加此次评选活动做出如下通知:
一、参评范围
凡2010年度在全国公开报刊上发表的,或在电台、电视台播出的,以民主法制建设为题材的新闻作品,均可参加评选;凡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内,中央和地方电视台已播出和公映的法制题材电视节(剧)目、电影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项目
(一)法制新闻作品
1、报刊通讯类
(1)消息(一般不超过1000字);
(2)言论(一般不超过1500字);
(3)通讯(一般不超过4000字);
(4)系列报道、深度报道(主要指题材重大,涉及法制领域的热点、焦点及突出问题,有比较深刻、独特见解,或有独特地域特色,有一定社会反响的);
(5)新闻图片(包括单幅、组合、系列图片等);
(6)专栏(必须是固定的版面、固定的位置、固定的周期,特定栏目标题下连续刊登专栏稿件达10次以上或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7)专版(必须是完整的版面、连续半年以上的)。
2、广播类
(1)新闻;
(2)评论;
(3)专题。
3、电视类
(1)新闻;
(2)专题(10分钟以下的专题片);
(3)栏目(与年度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奖一并进行)。
(二)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
1、电影故事片;
2、长篇电视剧。9集以上的电视剧为长篇电视剧;
3、中篇电视剧。3至8集的电视剧为中篇电视剧;
4、短篇电视剧。2集以下的电视剧为短篇电视剧;
5、电视专题片。15至50分钟的为长篇专题片(含纪录片、教育片);15分钟以下的为中篇专题片(含纪录片、教育片);3集以上的为系列专题片(含纪录片、教育片)。长篇(系列)专题片中(含纪录片、教育片),主持人不能出镜。
6、普法类栏目剧;
7、电视栏目(与年度法制好新闻评奖一并进行);
8、特别节目。根据历届评选的实际情况,评选委员会对反映重大题材的作品,决定是否设立特别节目。
三、评选推荐机构
根据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的规定,省里成立法制好新闻和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我省全国法制好新闻、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初评及推荐工作。省司法厅分管厅长任评选小组组长,成员由省司法厅法制宣传处和省法制新闻协会秘书处负责人,以及省法律界、新闻界、影视界的专家组成。评选小组在省法制新闻协会秘书处设立办公室,具体承办评选日常事务。
四、评选程序
(一)法制好新闻评选程序
按照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的规定,全国评选分推荐、初评、复评、定评四个步骤进行。省里负责推荐和初评两个环节。
1、推荐
推荐可以单位和个人形式进行。各市、各大企业、省直有关部门普法办公室,省法制新闻协会会员单位,省直新闻媒体均可作为推荐单位;个人推荐必须是省法制新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2、初评
省法制好新闻评选小组为我省初评单位,负责对所有推荐作品进行初评,确定初评入围作品。初评采取“审读作品、评委讨论、无记名投票、集体决定”的办法。入围作品按照评委无记名投票的结果依得票多少确定。
(二)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程序
按照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的规定,全国评选分推荐、初评、复评、定评四个阶段进行。省里负责推荐和初评。电影制片单位可直接向全国评选办公室推荐作品。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普法办,市直各新闻媒体、电视剧制作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参评作品的推荐工作。省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小组根据全国评选办法要求,对推荐报送的作品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意见及作品汇总后,统一报送全国评选办公室。
五、评选标准和参评条件
(一)法制新闻作品
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较好地反映党和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题,题材重大,突出法制特色,针对性强;内容准确、健康,文字生动活泼,力求简短,形式新颖,符合法律规定。新闻图片作品,除上述一般标准外,还应保证真实,艺术表现力强。严禁组织、加工,制造新闻现场,以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广播类作品,除上述一般标准外,还应清新活泼,串联自然,播音得体,编排得当,有鲜明的广播特色。电视类作品,除上述一般标准外,重在表现手法、编辑制作方面有创新,画面真实,声音与画面协调。
(二)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
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较好地反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主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内容健康向上。
1、有较强的法制特色,法律用语严谨、准确,宣传效果好。
2、表现手法新颖,艺术感染力强,构思完整,有较强的思想性、艺术性和可视性。
3、参评的电影、电视剧,须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播出许可证》,公映或播出后,达到较好的票房收入和收视率。
4、展示犯罪情节,表现血腥恐怖场面,过多暴露社会问题和阴暗面,暴露刑事侦破手段,严重干扰和影响司法机关审判工作的作品,不得参评。
六、推荐作品数量
(一)法制新闻作品
1、报刊通讯类: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普法办公室统一推荐的作品,每类作品不得超过5篇,市直新闻单位推荐每类作品不得超过3篇。
2、广播类: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普法办公室统一推荐作品,每项作品不得超过3件,市直新闻单位推荐的每项作品不得超过4件;
3、电视类: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普法办公室统一推荐作品,每项作品不得超过3件,市直新闻单位推荐4件。
(二)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
各县(市、区)可以推荐法制题材的电影1部,长篇电视剧1部,中、短篇电视剧1~2部,电视专题片、纪录片、教育片1部(集),电视栏目1~2个。市直有关部门普法办,市直新闻媒体、电视剧制作单位,推荐的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原则上为1部(集、个)。
七、推荐作品具体办法
(一)法制好新闻推荐办法
1、报刊通讯类的参评作品,必须是报刊上发表的原件(打印件作废)和电子版,连同评选表一套一并报送。
2、广播类的参评作品,要录在CD光盘上,每张光盘只录一件作品。每件作品报送节目光盘一张,附作品文字稿、评选表一套。
3、电视类参评作品,要求报送DVD光盘、或DVCAM、VCPRO25/50数字录像带(评选结束后,数字录像带予以退还)。每件作品报送光盘一张,附作品文字稿、评选表一套。
4、广播、电视类参评作品必须是播出原版带,不得为参评重新编排,不得报送已获其他奖项的作品重复参评。
5、图片类参评作品,除报送报刊上发表的原件外,须将参评作品放大8英寸,连同评选表一套一并报送。
6、参评作品,一般稿件填报作者不得超过2人,系列报道、深度报道、专栏、专版作者不得超过3人,广播电视类不得超过4人。超过规定人数的,依照前款规定,按照署名顺序确定作者。
(二)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推荐办法
参评作品一律为DVD光盘,画面要清晰,声音为双声道。每件作品报送光盘二套。光盘、表格、文字稿通过邮寄的同时,表格和文字稿也可通过邮件方式报送。各类评选表所列推荐单位加盖单位公章。作者栏均须按原刊播作者署名顺序准确填写。如有笔名,须注明真实姓名。如作者超过2人以上的,须分别注明作者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
八、表彰奖励
1、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发文公布优秀作品名单。
2、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编辑出版《优秀作品集》,制作《电视节目优秀作品集》光盘,供各新闻媒体及基层法制宣传员学习参考使用,各参评单位应予以大力支持。
九、几点要求
1、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积极协调,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优秀作品推荐工作。
2、要按照所附表格要求,准确完整填写,手续齐备。推荐作品符合参评技术指标要求。
3、推荐作品及相关表格务于2010年7月15日前报市普法办。
市普法办联系人:孙彦 韩金花
联系电话:66608174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大厦A1119室
邮编:250099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